南京涉外离婚诉讼

发布日期:2017-11-29 07:32:26 文章来源:
南京涉外离婚诉讼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法院往往会制作离婚调解书并送达给双方.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调解是合法有效的结案方式,所以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然而在国外往往没有离婚调解制度,所以有些国家只认可我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而对离婚调解书却不知为何物,更不会认可.如此一来给一些离婚后需要在国外证明自己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代理涉外离婚诉讼的经验的建议您:如果双方在法庭上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后可以请求法院按调解内容制作离婚判决书,而非离婚调解书.这么做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涉及业绩考评,如果您不主动要求离婚判决书的话,法官们更偏爱出具离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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