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发布日期:2017-11-28 13:11:28 文章来源:
最近,本律师接受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正在准备起诉材料.该案涉及几份在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公正和认证问题.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在加拿大工作的李女士(化名,被告)于2008年在南京市秦淮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来到加拿大工作并生下了儿子小刚(化名).在国外期间,二人又分别在加拿大、美国进行了重复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马先生于去年回国生活并打算在中国起诉离婚.考虑到自己将来还有可能前往加拿大或者美国生活,故马先生希望在本次诉讼中提出国外登记结婚的问题,然后连同在中国的结婚登记一并解决.
对于马先生希望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本离婚律师认为:既然本次诉讼中要涉及在国外重复登记结婚问题,则必然要向法院提交国外政府颁发的结婚登记证明作为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公证与认证,才可以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时当作证据.同时,鉴于马先生的儿子出生在国外,且是外国籍,那么马先生在本次诉讼前必须要联系美国和加拿大有关机构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准备好好结婚证与孩子出生证明的公证与认证文件.

南京涉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7.南京奥瑞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17037293号-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