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涉外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1-09 15:29:30 文章来源:
南京房产涉外律师事务所
处理房产分割的方式
Ⅰ房屋价值的界定
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依据.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意见;若达不成,一般由原告申请评估.当然,不是必须委托评估,可通过竞价、拍卖等形式处理.
Ⅱ房屋分割中的问题
⒈关于是否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
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购买时间和取得产权时间有差异、缴纳房款存在时间跨度、房产证的取得与登记,这些原因导致共有房产认定的争议.
⒉关于公房分割存在的问题
离婚纠纷涉及的公房,可能是职工经房改售方取得产权证的部分产权的公房,也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处理比较复杂.
对于“部分产权”房,司法实践一般会判决取得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⒊关于承租公房承租权问题
主要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方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Ⅲ判断产权方归属的标准
⒈婚前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房屋产权应归一方.即使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房有权就这部分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获得补偿.
⒉尚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一方婚前购买,房款缴清,但产权证未办理完毕的,一般认定系一方财产.
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以房产物权期待权归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房款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公房使用权纠纷处理
⒈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⒉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夫妻双方单方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离婚时常见产权房的分割纠纷与处理
⒈还取得产权或完全产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⒉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
房屋产权应归一方.即使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房有权就这部分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获得补偿.
⒊双方婚后出自取得的房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⒋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产权证的
应属一方财产.
⒌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款
婚后还款如属共同财产,应进行部分分割或补偿.
⒍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款
其实就是产权证的取得与房屋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法院存在两种判例.
⒎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
证明出资,获得补偿.
⒏父母参与购房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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