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管辖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7-11-29 07:07:16 文章来源:
涉外管辖权问题
很多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起诉时都要首先选择管辖法院。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故较国内普通离婚案件来说,管辖问题略显复杂。下面就以本律师目前正在办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为大家就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做一详细说明:
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孙女士(化名,被告)均为中国公民。其中马先生的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孙女士的户籍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双方于2010年6月在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来到加拿大生活,期间又于2010年10月在美国拉斯维加斯再次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马先生于2011年8月回到中国南京,并在海淀区居住生活至今。而孙女士则一直居住在加拿大的温哥华市。现马先生委托本律师准备起诉离婚,由此需要首先选择管辖法院。
对此,我们应首先将可能与选择管辖有关的案件因素予以明确。通过分析,本律师认为这些因素有:1、双方国籍均为中国;2、双方的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广州市白云区);3、双方经常居住地(南京市海淀区、加拿大温哥华市);4、婚姻缔结地(广州市白云区、美国拉斯维加斯市)。
鉴于以上因素,故上述地区的法院(包括美国与加拿大法院)均有可能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马先生希望在中国诉讼离婚,所以本律师就要先寻找法律依据以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对此,我们先来围绕孙女士的国籍、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结合以下三条法律规定的内容审查一下,看看能否达到马先生的目的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的被告孙女士是中国籍,户籍地是广州市白云区,经常居住地是加拿大温哥华市。如果按照上述三条规定,则最终会将管辖权指向加拿大法院,所以不能拿到本案中作为依据。所以,本律师又找到了我国法律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即:“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由此可见,只要我方能向中国法院起诉,则可以直接排除掉加拿大、甚至是第二次婚姻缔结地的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既然向中国法院起诉就可以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那么本离婚律师接下来要做的工作便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南京市栖霞区、广州市白云区与南京市海淀区的三个中国法院中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本案中,马先生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是南京市海淀区,而被告孙女士居住在外国,所以海淀区法院对该案有明确的管辖权,我们只要向该法院起诉即可。至于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因素,以本律师多年来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该案的管辖权问题尚未复杂到那种程度,可以不用考虑。

南京涉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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