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外民事诉讼法

发布日期:2017-11-28 11:59:29 文章来源:
南京涉外民事诉讼法
经查询现行法律法规,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
1.《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4.《婚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6.《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7.《婚姻登记条例》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归纳整理出有关涉外婚姻的若干实务如下:
一.涉外婚姻的定义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二.涉外结婚办理程序
一)登记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已由外交部变更为民政部)申请登记.
二)所需要证件:
1.中国公民: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不予登记情形: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涉外婚姻登记离婚
一)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港澳台以及外国居民: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涉外婚姻诉讼离婚
一)我国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3-17条的规定归纳如下: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涉外离婚判决承认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22条整理如下:
一)申请人资格为中国籍当事人
1.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2.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二)管辖法院: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一裁终局)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按照前述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五)不予承认涉外离婚判决的情形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申请承认涉外离婚判决的特殊规定:
1.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六.涉外婚姻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1条-30条整理归纳如下:
一)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二)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三)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四)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五)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六)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七)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七.注意事项
一)熟悉有关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即在一国是合法婚姻或合法离婚,在另一国则属于非法婚姻或尚未离婚).
二)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①选择行为地,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缔结婚姻或提出离婚.②是选择法院地,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婚姻时,一般就要通过法院来解决.法院在通常的情况下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审理案件的,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则不尽然.法院根据国际私法找寻准据法.
三)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定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作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准据的.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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