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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27 22:12:44 文章来源:
刘女士(化名)与万先生(化名)于2006年在南京登记结婚,2007年1月生下一子.2007年9月,万先生因海外关系而移民到澳大利亚,2008年2月,万先生又将儿子带到澳洲与其共同生活.因刘女士在南京有生意需要打理而始终未能到澳大利亚与万先生共同生活.期间,刘女士仅赴澳洲短暂停留、探望过父子二人几次.2009年10月,二人矛盾开始爆发,万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告到了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儿子归自己抚养.
在这起涉外离婚案件的庭审中,刘女士表示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也没有意见,但声称孩子还不到三岁,离不开母亲,且自己的收入比在澳洲做出租车司机的万先生要强很多,因此要求自己抚养孩子.
因万先生在澳洲不便回国参加诉讼,本离婚律师作为万先生的代理人,在万先生办理了委托律师手续后,本人让万先生亲笔书写了意见,表明坚决要求离婚的立场.同时,本婚姻律师让万先生准备了大量自己与儿子共同幸福生活的照片与录像资料,用以证明儿子在万先生的精心照料之下正在健康成长,同时影像资料中也表明万先生在澳洲有正当的职业与良好的生活环境,有能力抚养好孩子.在这些事实面前,被告刘女士无言以对.
最终,法院认为在决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首先应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从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结合本案中,双方子女从出生后仅随母亲生活了到一周岁就随父亲去了澳大利亚,之后便长时间同其父亲生活在一起.同时,从庭审中所认定的证据看,二人子女在澳洲生活十分幸福,虽然刘女士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万先生,但万先生的收入也足以抚养孩子,因此判决:1、双方离婚;2、儿子继续由其父万先生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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