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外离婚案件中

发布日期:2017-11-27 22:18:16 文章来源:
南京涉外离婚案件中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需要就离婚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这类财产保全问题,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本离婚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婚姻官司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该在法院作出许可裁定之日起30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离婚案件的对方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的,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当然,担保财产要能够对离婚案件最终的财产执行起到保证作用:
3.凭本婚姻律师多年办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即便需要保全的财产在国外,我国法院也会根据与有关国家的条约或其它规定通过财产所在国法院予以保全,因此不必担心离婚财产在国外而无法保全的问题.

南京涉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7.南京奥瑞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17037293号-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