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那位律师所说法院在立案时看到被告在国外的话很有可能会不受理起诉的话更是没有道理.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久经考验,运用其处理过的涉外离婚案件何止千万?对于像被告在国外的涉外离婚案件也绝不在少数.堂堂的法院难道连处理这类常见纠纷的能力都没有吗?其理由实在荒唐!在此,本离婚律师引用一下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5条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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