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外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手续

发布日期:2018-01-26 15:22:54 文章来源:
南京涉外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手续
南京涉外诉讼离婚律师

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手续及证件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一、诉讼离婚所需的证件:
1、离婚起诉状.当然也可以到法院口头起诉,法院会做相应的记录.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二、诉讼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即通常所说的法律途径离婚.比协议离婚较为复杂.具体程序和步骤如下:
1、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
1.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2.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
3.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
4.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4、判决与上诉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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