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出现问题的应对方法

发布日期:2018-01-26 14:54:39 文章来源:
协议离婚后出现问题的应对方法
1、协议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该怎么办?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协议离婚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3、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合同法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
4、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怎么办?
如果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可以撤销离婚登记吗?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涉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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