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张先生虽然拿出该银行卡却无法证明关键的两点:
1、该银行卡的卡主是谁?
2、该银行卡内到底有多少存款.为了维护我方当事人的最大权益,加上张先生所出示的证据存在明显缺陷,本律师对该银行卡索性不予质证.最终,法院虽然判决二人离婚,但对该银行卡却不予处理.
由这个真实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对财产分割中的境外银行存款一般不予处理.对此,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1、选择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对财产补偿作出明确约定;
2、离婚后,持离婚判决书到银行所在国的法院以经认可的离婚判决书为依据另行起诉分割该财产.本案中,假设计女士去韩国将存款取走,那么张先生将面临比较复杂的局面.即首先取得中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然后持该判决书到韩国法院申请认可,认可后向韩国法院提起财产分割的诉讼,韩国法院会依据其国家法律对计女士取走存款的行为进行认定.如果判决计女士需补偿张先生存款若干,那么张先生还面临一个韩国法院判决书在日本的执行问题.到时候恐怕还要牵涉到日本法院的认可与执行.由此可见,张先生若想得到财产分割补偿可谓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