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杜先生的担心,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关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杜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该规定,所以,杜先生只要以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白下区为由即可向白下区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
Copyright © 2017.南京奥瑞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17037293号-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