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起诉书的公证手续吗?

发布日期:2017-11-28 09:07:27 文章来源:
涉外离婚起诉书的公证手续吗?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原告在香港并需要向大陆法院起诉的涉外离婚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的当事人需要提供经香港律师公证的离婚起诉书与授权委托书.为此,本离婚律师将起诉书与授权委托书发给了这位当事人,让其在香港赵律师进行公证后快递给我.然而,没过几天我的当事人却打来电话告知:“香港的律师只能做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无法做离婚起诉书的公证.那么,香港律师可以做离婚起诉书的公证手续吗?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香港律师公证需要在内地使用的离婚起诉书的行为.这是指:在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需使用的离婚起诉书经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身份的香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起诉书体现当事人本人意愿并在香港地区亲笔签名,使离婚起诉书具有真实合法性的行为.在该行为中,香港律师除需要证明起诉书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只有具备中国委托人身份的香港律师才可以做涉外离婚起诉书的公证.看来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找错了律师.于是,本律师将之前曾经合作过的几名香港律师的联系方式告诉了这位当事人.果然,当事人很快便将公证好的离婚起诉书与授权委托书寄给了我.

南京涉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7.南京奥瑞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17037293号-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