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了离婚判决后,男方便要求任女士予以履行,否则就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后予以强制执行.于是,任女士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来自加拿大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本律师认为是不会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外国法院判决,中国法院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加拿大法院就是在未经合法传唤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做出的离婚判决,所以该离婚判决不会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