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外离婚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7-11-28 09:45:35 文章来源: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涉外离婚案件判决书认可问题的任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于2000年在加拿大登记结婚.2010年任女士独自回到国内.2014年,男方向加拿大法院起诉离婚.虽然任女士知道该情况,但并没有积极应诉.于是,加拿大法院在任女士不知道开庭时间地点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离婚判决.该离婚判决对任女士非常不利.
得到了离婚判决后,男方便要求任女士予以履行,否则就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后予以强制执行.于是,任女士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来自加拿大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本律师认为是不会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外国法院判决,中国法院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加拿大法院就是在未经合法传唤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做出的离婚判决,所以该离婚判决不会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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