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区涉外案件律师

发布日期:2017-11-28 10:55:41 文章来源: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原告)在国内,对方刘女士(化名,被告)长期在美国且不同意离婚.鉴于此,本离婚律师在起诉时的居住证明记载的是被告的户籍地(被告的父母目前在该地址居住).起诉后,法院首先拨打了被告户籍地的电话,可是被告的父母拒绝接听.于是,法院又向被告户籍地邮寄了离婚起诉书与开庭传票.然而,被告的父母看到法院的快递后却以不知道被告下落为由拒收.
根据本律师多年代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认为:当法院采取电话与邮寄向被告送达均不成功后,法官的做法一般是:向我方反馈无法送达的情况,然后首先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即便开庭,最终也不会判决离婚,还不如撤诉,等半年后再起诉.殊不知:由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向被告送达就撤诉的话,半年后再起诉,法院依然不会判离.所以,作为原告应该坚决不撤诉.在动员撤诉不成功的情况下,法官就会以种种不利后果为借口,向原告打探被告在国外的真实住址,然后通过使领馆向被告在国外的地址送达.但一般人不会知道:采用此种方式向被告送达会耗费相当长的时间,有时甚至会等上一年.
不出所料,法官于今天将本律师和原告一起召唤到了法院进行谈话.幸亏本律师提前向当事人讲解了应对法官的方法,我的当事人得以应对自如.眼见原告不就范,法官只好宣布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相比使领馆送达,公告的期限只有三个月.所以这个结果对我的当事人来讲已经是相当不错的了.

南京涉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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