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外民事诉讼法

发布日期:2017-11-28 11:23:16 文章来源:
南京涉外民事诉讼法
本律师经常代理涉外离婚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与国内普通离婚案件有许多不同之处.而关于时效、期间的问题就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本离婚律师现就涉外离婚案件中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很多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是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对于这种情况,法律给予他们的上诉期限是不同的.其中,居住在国内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是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在国内一方没有住所而居住在国外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则是三十日.法院一般会在一审判决中将双方的上诉期限分别写清楚.但在实践中本律师的确碰到过一些法官比较马虎,仍然将双方的上诉期限一律写为十五日或者三十日.这会给当事人的上诉带来不小的风险和麻烦.所以,本律师提醒您:如果您是在国内居住的一方,即使该案是涉外离婚案件,您的上诉期也仅为十五日,如果您不服一审判决要及时提起上诉..而如果您是在国内没有住所的那一方,您的上诉期才是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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