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外离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1-28 11:24:23 文章来源: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事务所
根据本律师办案经验来看,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原因往往是一方常年在国外且与原告不联系造成的.
对于离婚时一方在国外且下落不明的这种情况,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本离婚律师建议您在起诉书中先列明其在国内的户籍地址.而法院会向其户籍地址邮寄送达传票,如果其户籍地址有家属居住,则其家属会通知被告.如果无人签收,则需要原告或者法院进一步寻找被告的联系线索.一旦发现线索后可以再次邮寄送达.
如果上述办法均无效,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公告送达.根据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已经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现在的3个月.公告期满后,即使被告仍下落不明,法院也可以开庭审理您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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