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判决书还是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7-11-28 11:31:17 文章来源:
南京离婚判决书还是调解书
相信大家都知道: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决定出具离婚判决书还是调解书.虽然二者都具有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但有些当事人还是希望法院最终能够出具离婚判决书.昨天,本律师在南京市法院处理了一起包含此类问题的涉外离婚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M女士(化名,原告)为美籍华人,于去年同中国公民付先生(化名,被告)在南京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很快分居.我的当事人M女士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而被告付先生也同意离婚.
接受委托后,本离婚律师当然要为当事人讲解法院的最终处理方式很可能是离婚调解书.对此,M女士比较担心,原因是M女士所在美国某州是不认可离婚调解书的,所以希望法院能为其出具离婚判决书.那么,在无争议的情况下,南京市法院能够为M女士出具离婚判决书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中,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以及涉外离婚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虽应制发调解书,但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见,本案中当我方向法官提出制发离婚判决书的要求后,法院是可以满足我的当事人M女士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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