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男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该案由中国法院审理,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另外,双方分居后孩子也一直跟着女方,冒然改变年幼孩子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而中国的婚姻法在规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并没有以国籍作为考量依据.故我方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而被告的主张则毫无依据.
最终,秦淮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将女儿判给我的当事人马女士抚养,同时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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