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外离婚律师电话

发布日期:2017-11-28 11:33:52 文章来源:
最近,本律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涉外离婚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中国籍,原告)与C先生(化名,美国籍,被告)于前年在美国登记结婚,去年回到中国不久便生育一女M(化名,美国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今年初开始分居,女儿一直跟马女士生活.后鉴于夫妻感情破裂,马女士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离婚请求,被告C先生表示同意,但认为孩子与自己均是美国籍,而且双方在协商时马女士也曾经同意孩子由男方抚养,故要求将子女抚养权判给男方.
对于男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该案由中国法院审理,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另外,双方分居后孩子也一直跟着女方,冒然改变年幼孩子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而中国的婚姻法在规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并没有以国籍作为考量依据.故我方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而被告的主张则毫无依据.
最终,秦淮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将女儿判给我的当事人马女士抚养,同时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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